1只有原廠藥發生藥害才能適用藥害救濟嗎? (2016/04/11)
根據藥害救濟法第一條,「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本法」。而同法第三條,所謂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得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因此,凡領有我國衛生福利部核發藥品許可證之合法藥品,不論學名藥與原廠藥,皆適用藥害救濟保障。
2哪些藥最常發生藥物過敏? (2013/05/20)
理論上,所有藥物都有可能引發過敏;藥害救濟申請案最常見的是治療痛風的降尿酸藥、消炎止痛藥、抗癲癇藥品、抗生素等。
3什麼是藥物過敏? (2013/05/20)
藥物過敏是服用、塗抹或注射藥物後,引發身體免疫系統誤把藥物當成外來的敵人,於是就像對付細菌病毒一樣,發動攻擊,使身體出現過敏症狀。藥物過敏與個人體質有關,理論上,任何藥物都可能引起過敏
4最常見的嚴重藥品副作用有哪些? (2013/05/20)
藥品引起的不良反應中,以皮膚症狀是最常見的,較輕微的如:紅疹、皮膚搔癢;較嚴重的可能會有脫皮、起水泡、眼睛腫等症狀;極少數案件則可能會發生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史蒂文生強生症候群」,有相當高的致命危險。第二常見的嚴重藥害是肝膽系統損傷。及早發現、及早就醫,通常可以避免更嚴重的藥物不良反應(副作用)發生。
5什麼是「合法藥物 」? (2013/05/20)
是指領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
6哪些情況不適用藥害救濟? (2013/05/20)
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有明列不適用藥害救濟的情形,主要有:人為過失(例如亂買藥、吃錯藥、開錯藥、藥物過量等)、輕微的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程度)、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試驗用藥或急救使用超量藥物等等。
7「藥害」是什麼? (2013/05/20)
沒有一種藥品是對所有人都100%安全的,有時候即使是醫師常開的合法藥品,仍然有少數人會出現嚴重程度不等的副作用,這有可能與個人體質、疾病或劑量等因素有關。廣義的藥害(藥物傷害),指的就是藥品在療效之外所造成的副作用;而我國「藥害救濟法」中所指的藥害,指因為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導致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
8處方藥需經「醫師處方」才算是正當使用,何謂「醫師處方」呢? (2011/08/26)
醫師處方指的是經過合格醫師診斷後,開立處方箋,也就是所謂的「藥單」;處方箋經過藥師確認並調劑後,才會交付給病人。根據醫師法十三條規定,處方箋上應該載明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日期,還必須有醫師的姓名及簽名或蓋章。
9朋友為了避孕,自行到藥局購買避孕藥服用,沒想到吃藥後引發深層靜脈栓塞而住院治療,是否可以申請藥害救濟? (2011/01/03)
不行。藥害救濟適用範圍是「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情況下所發生的藥害;到藥局購買避孕藥或避孕貼片,雖然藥物本身領有許可證字號,是合法藥物,但是在藥物使用的分類(註)上,是屬於「處方藥」,需由醫師處方才能使用,自行至藥局購買服用不但無法確保用藥安全,也不符合「正當使用」的條件,因此無法給予藥害救濟。 註: 台灣藥品分級制度是為了保護民眾的用藥安全,將市售藥品依安全性分為三級--處方藥、指示藥和成藥。如果以電影分級制度來比喻,處方藥就像是「限制級」的藥品,限制由醫師診斷評估後、開立處方才能使用;指示藥的藥性較為溫和,是「輔導級」的藥品,可在藥局由藥師輔導指示下使用;成藥就如同「普通級」藥品,大家可以自由購買使用,但是一定要好好閱讀藥品標示和說明書。 上述的藥品分級,在藥品的包裝上都有標明,購買及使用前應多加注意。
10如何知道藥害發生及其發現後應有之處置? (2009/05/26)
民眾使用藥物後覺得身體有任何不適時,即可能已產生藥害,此時應停止繼續使用可疑的藥品,並向原開立處方的醫師反應,尋求醫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