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目前僅適用於「西藥製劑」,根據《藥害救濟法》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凡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的藥品,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使用而受害者皆可申請藥害救濟。
因此非處方藥,例如醫師藥師指示用藥、成藥等西藥製劑,則符合藥害救濟法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