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_94 114年藥害救濟基金徵收作業執行結果


Vol_94 114年藥害救濟基金徵收作業執行結果

日期:115/6


「藥害救濟法」於89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自89年6月2日起施行。為辦理藥害救濟相關業務,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依法於90年設立藥害救濟基金專戶,其後為落實制度之公益性及永續運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之專責機構。

本會協助主管機關辦理藥害救濟案件之申請受理、審議前置與後續行政作業,以及藥害救濟金之給付與徵收金之收取等事項。臺灣為全球第三個實施藥害救濟制度之國家,救濟金經費來源為藥物製造及輸入業者每年度繳納之徵收金,期能對「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提供迅速且及時之救濟,以兼顧事件受害者、醫療院所及藥業廠商三方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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