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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於89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89年6月2日起實施。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依法於90年設立藥害救濟基金專戶,之後為落實此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之專責機構。
本會協助主管機關辦理藥害救濟案件之申請、藥害救濟審議之先行及後續作業、藥害救濟金之給付及藥害救濟徵收金之收取等。台灣作為全球第三個實施藥害救濟制度的國家,救濟金經費來源為藥物製造及輸入業者每年度繳納之徵收金,期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提供迅速且及時的救濟,以保障事件受害者、醫療院所及藥業廠商三方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