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1/12
我國設有藥害救濟制度,民眾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不幸發生藥害,依藥害救濟法及相關規定,得檢附相關診斷書或證明書,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藥害救濟。不過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會近期審議案件時發現,申請人檢附之醫院診斷書雖記載「藥物引起之OOO」,在病歷上卻查無相對應的事實,或缺乏據以診斷的理由或過程,致使無法核給藥害救濟,與申請人期待可獲得藥害救濟給付金的結果有明顯落差,因而衍生爭議。本文透過藥害救濟審議案例分享,提醒醫師或醫療院所開立診斷書時,應多加注意。
Vol_80 開立藥害之診斷證明書時 應注意與病歷內容相符 全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