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1/9
「藥害救濟法」 於 89 年 5 月 31 日經總統公布,自 89 年 6 月 2 日起實施。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依法於 90 年設立藥害救濟基金專戶,之後為落實此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之專責機構。
台灣為全球率先實施藥害救濟制度的國家之一,經費來源為藥物製造及輸入業者每年度繳納之徵收金,主要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提供及時救濟,期使事件受害者,獲得迅速給付,以保障患者、醫療院所及藥業廠商三方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