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9/09
民眾依循醫囑或遵照藥品標示,使用經我國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且依據相關法規製造、輸入或販賣的藥品,當發生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導致傷害時,可申請藥害救濟;政府為了保障受害者權益、降低訴訟爭端、健全醫藥產業發展等目的,著手規劃並制定藥害救濟制度,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的民眾,不必經由冗長的訴訟程序,即可獲及時救助,自民國88 年起試行「藥害救濟要點」,89 年5 月31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藥害救濟法」,90 年依據藥害救濟法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協助執行藥害救濟相關業務1。
本文分析與統計有關108 年度藥害救濟業務之執行情形及申請案例審議之結果,以期讓大眾更加認識藥害救濟之申請案件類型,同時提請醫療專業人員留意可能的用藥風險,以保障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