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9/06
「藥害救濟法」於89 年5 月31 日經總統公布,自89 年6 月2 日起實施。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依法於90 年設立藥害救濟基金,之後為落實此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捐助成立藥害救濟基金會成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之專責機構。
台灣為世界上少數有藥害救濟制度的國家,該制度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提供及時救濟,其經費來源為藥物製造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主要用於救濟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產生藥害之民眾,期使事件受害者,獲得迅速給付,以保障消費者、醫療院所及製藥業者三方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