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7/6
醫藥科技日新月異且進展快速,人們期待藥物能治癒疾病且不要有副作用,然而醫學有其侷限性,治療過程可能產生一些無法預期的藥物副作用而導致病人受到傷害。我國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之權益能受到保障,減少訴訟爭端進而健全醫藥產業之發展,制定藥害救濟制度,自民國88 年開始以「藥害救濟要點」試行,89年5月31日「藥害救濟法」經總統公布施行,90 年依據藥害救濟法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使執行藥害救濟相關業務更臻完善1。本文就106 年度藥害救濟業務之執行情形及申請案例審議結果進行分析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