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識能‧藥識能】救濟申請「藥」知道


【醫識能‧藥識能】救濟申請「藥」知道

2026/5/27


藥品上市前皆須經嚴格審查其品質、療效及安全性,然而因個人體質差異等因素,仍可能產生副作用,當這些反應造成身體的不適甚至危害,則稱為藥品不良反應。藥品不良反應的嚴重度及發生率,會因藥品種類、個人既有疾病或體質等因素而異,若藥品不良反應達到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嚴重程度,則為《藥害救濟法》所指之藥害1,為使因受到藥品傷害者獲得及時幫助,民眾可依法提出藥害救濟申請。藥害救濟基金會提醒,提出申請前,宜先釐清是否符合相關申請要件與適用範圍,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同樣因服用抗結核藥品導致視力受損,為什麼有的個案能符合藥害救濟?有的卻不行?A小姐與B先生皆因開放性肺結核,規律服用醫師開立之抗結核藥品,在治療期間,皆不幸發生了抗結核藥品所導致的嚴重視覺不良反應,醫師隨即為其調整抗結核藥品並安排眼科會診,目前A小姐於眼科門診追蹤治療中,且視力漸漸恢復;而B先生雖接受治療,視力仍不幸無法恢復,經障礙鑑定後,最終領有輕度視障之障礙證明。

藥害救濟基金會指出,藥害救濟制度的申請要件之一,需符合藥物不良反應嚴重程度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住院或延長住院),A小姐因不須住院治療且已逐漸復原,未達法規要求之嚴重程度;而B先生因藥品導致之不良反應領有障礙證明,符合嚴重程度達「障礙」的要件<註1-3>

救濟申請「藥」符合

民眾若因藥品不良反應,想要申請藥害救濟,藥害救濟基金會提醒,需符合以下法定要件1 ,包括:

  1. 正當使用:依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使用。反之,自行服用他人贈送的藥品、未依醫師或藥師指示或藥品標示使用藥品等狀況,屬非正當使用,不屬於藥害救濟的保障範圍。
  2. 合法藥物:懷疑導致藥害之藥品須領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藥物許可證(尚不含中藥、試驗藥品及醫療器材),或因應藥品供應不足及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之專案核准藥品。在國外自行購買之藥品、來源不明的藥品(如電台減肥藥、國外代購藥品…等)則不予保障。
  3. 嚴重程度: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領有與懷疑藥品引起之不良反應相關之身心障礙證明)或嚴重疾病(住院或延長住院)。未達住院以上,則不符合救濟範圍。
  4. 申請時限:於得知有藥害時起3年內提出申請。
  5. 不屬於《藥害救濟法》第13條所列之情事。

救濟申請「藥」問哪

台灣是世界少數設有藥害救濟制度的國家,此制度秉持人道關懷精神,旨在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提供及時救助,讓受害民眾得以「安心治療、及時救濟」。截至目前為止,已有超過2,500多位民眾與家庭獲得救濟,累計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元。

為協助民眾申請藥害救濟,藥害救濟基金會設有諮詢專線,針對個案提供一對一諮詢服務,以協助民眾釐清案件狀況。民眾若有任何關於藥害救濟之諮詢需求,歡迎致電專線:02-2358-4097詢問。

<註1>藥害救濟之申請案件經受理後,由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定申請案件救濟與否及給付金額。

<註2>依《藥害救濟法》第13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1. 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2. 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3. 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4. 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5. 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6. 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7. 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8. 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
  9.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註3>因接受疫苗施打而受害,可撥打1922或向疫苗接種地衛生局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

參考資料

    1. 藥害救濟法令解釋彙集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ufTD7ONUC5Rwkg_0kFVz5D37YSP95bNr/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