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菌健胃「腸」保健康?

2020/07/14


一名30多歲上班族林小姐,常因加班導致三餐不正常,時常吃完晚餐就立刻睡覺;假日則是睡到中午,再跟三五好友聚會吃大餐。雖然胃酸過多、消化不良、脹氣,甚至胸悶的情況頻頻發生,但因工作忙碌,沒時間到醫院就診。除了自行購買胃藥外,更食用益生菌,希望能調整體質。端午期間,連續幾天午晚餐都吃肉粽配手搖飲料,結果整天胃嘟嘟、胃痛又便祕,為了改善不適症狀,便自行增加益生菌產品的用量,結果脹氣反而更加嚴重,就醫後才發現自己患有胃食道逆流。

現代人生活步調快、工作壓力大,三餐外食、不規律進食或暴飲暴食的人越來越多,有些人甚至嗜吃甜食、每天一杯含糖飲料或咖啡,長久下來,這些飲食習慣也導致胃嘟嘟、腸瀉、溢赤酸或是便祕等腸胃不適症狀發生。遇到這樣的情況時,民眾常認為是小事,以為自行購買藥品或補充益生菌、酵素,可以緩解不適;有些民眾則把益生菌當做日常保健品,以為天天食用,可以增加體內腸道好菌,有助於腸道保健、健胃整腸。

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坊間的廣告常宣傳益生菌可以改善腸胃不適、改善過敏體質,藥害救濟基金會提醒您,有些含有益生菌或酵素的市售產(藥)品其實屬於指示用藥,應在醫師、藥師或藥劑生的指示下才能使用,如果使用指示藥品三天後,仍無法改善症狀,就應該就醫治療,不宜拖延。

使用益生菌或消化酵素 多多益善?

市面上的益生菌產品種類琳瑯滿目,除了日常可見的牛奶、優格和優酪乳外,也有做成粉狀或是膠囊狀的產品。

益生菌是一種對健康有益的活微生物,包括乳桿菌屬(Lactobacillus)及雙歧桿菌屬(Bifidobacterium)等,常被標榜為可以重建胃腸道菌叢,改善腹瀉、便祕的益生菌或酵素產品。但是在眾多產品中,只有經過科學驗證,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的藥品許可證才能宣稱療效;或是通過健康食品許可申請,有小綠人標章,才能標示保健功效。民眾購買時也需透過醫療人員的評估,使用合適產品,對症下藥,才不致於適得其反。

這些領有藥品許可證字號的益生菌藥品,有些僅含有比菲德氏B菌(Bifidobacterium bifidum)和嗜酸乳桿菌(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等益生菌;或是有些藥品,除益生菌外,還添加了酵素,具有緩解消化不良、便祕腹瀉的療效。但由於它們的成分來自牛奶或乳製品,本身對牛奶或乳製品耐受力低或是過敏者,應避免食用。此外,這些產品亦可能會有脹氣或過敏不良反應發生1-5,因此宜經由醫師、藥師或藥劑生的指示才能使用,以降低不良反應發生的風險。

近年科學研究也發現,過去被添加在益生菌食品的「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部分菌株經證實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並可能帶有抗生素抗藥性基因。因此,為避免產生抗藥性致病菌的風險6及維護國人健康,衛福部針對這兩種菌株發布使用限制規定,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業者若有使用需求,應檢具菌株基本資料、安全性證明及不具致病性證明等相關資料,送衛福部提出申請並確認其食用安全,經公告後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7。提醒民眾,購買市售益生菌保健類食品前,應諮詢醫療專業人員,以免花錢又傷身。

藥害救濟基金會再次提醒您,益生菌非萬靈丹,腸胃不適時,宜儘速就醫,找出原因,由醫師開立適當的藥品。購買含益生菌、酵素食品前,建議諮詢醫療人員,不要擅自購買來源不明的益生菌產品,並特別留意產品成分及許可標章;若服用任何含有益生菌的藥品或食品後,發生任何不適的情形,應諮詢醫療人員或就醫治療。平日也要多注意生活習慣,像是細嚼慢嚥,進餐規律,定時定量,減少腸胃負擔,透過適度運動與適量蔬果,促進腸道蠕動。

參考文獻

  1. Product Information: SHIN BIOFERMIN S TABLETS。衛署藥輸字第023238號。
  2. Product Information: WAKAMOTO STRONG/ WAKAMOTO INTESTINAL DRUG。衛署藥輸字第007216號/衛署藥輸字第023670號。
  3. Product Information: MIYARISAN。衛署藥輸字第011649號。
  4. Product Information: ENZYME TABLETS “H.C.T”。衛署藥製字第001713號。
  5. Product Information: BIO-THREE TABLET。衛署藥製字第046432號。
  6. 方旭彬(2018)。腸球菌與食品安全-益生菌真的都是有益的嗎?臨床醫學,82(5),665-669。
  7. 衛生福利部(2018)。公告訂定「原料『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之使用限制」,並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取自:https://www.mohw.gov.tw/cp-16-451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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