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申請案的審議僅作為判斷是否適用《藥害救濟法》之決議,而不作有無過失之判定;《藥害救濟法》並未要求已領取藥害救濟給付者,放棄訴訟權。惟依此法第十七條規定,已領取藥害救濟給付而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取得其他賠償或補償者,於取得賠償或補償之範圍內,應返還其領取之藥害救濟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