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7/6
藥害救濟法於89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89年6月2日起實施。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依法於90年設立藥害救濟基金,之後並捐助成立本會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之專責機構,接受委託處理徵收金之收取管理、救濟金之給付及其他與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藥害救濟的經費來源為藥物製造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主要用於救濟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產生藥害之民眾,期使事件受害者,獲得迅速給付,以保障消費者、醫療院所及製藥業者三方之權益。
vol.62 專題報導:106年藥害救濟基金徵收作業執行結果 全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