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_56 105年藥害救濟基金徵收作業執行結果


Vol_56 105年藥害救濟基金徵收作業執行結果

日期:105/12


藥害救濟徵收金主要用以給付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產生藥害,依規定請求救濟之民眾。「藥害救濟法」自89 年5 月31 日公布施行,而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主管機關(時為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依法於90 年設立藥害救濟基金,其後委託藥害救濟基金會辦理救濟金之給付、徵收金之收取及其他與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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