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_53 104年度藥害救濟審議案例分析


Vol_53 104年度藥害救濟審議案例分析

日期:105/3


我國藥害救濟制度採用「無過失責任」的原則,對於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藥害者,給予及時的救濟。民國89年5月31日「藥害救濟法」經總統公布施行,使「藥害救濟」具法源基礎,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於90年依藥害救濟法第六條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為辦理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之專責機構,以使藥害救濟業務之執行更臻完善1。本文就104年度藥害救濟業務之執行情形及申請案例審議結果進行分析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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