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徵收金作業之法源依據


藥害救濟徵收金作業之法源依據

藥害救濟法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委託其辦理︰

  1. 救濟金之給付。
  2. 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
  3. 其他與藥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前項委託,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92.01.27衛署藥字第0920316187號99.4.26衛署藥字第0991404076號公告
年度行政院衛生署核定本會執行藥害救濟業務及藥害救濟金管理計畫辦理。

藥害救濟徵收及財務管理流程

藥害救濟徵收及財務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