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703090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公告事項:
廢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衛署藥字第○九一○○五四一五九號令「藥物造成藥害之徵收金之收取比率原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