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藥害救濟徵收金繳納期限


公告藥害救濟徵收金繳納期限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衛署藥字第0900032379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資料來源:衛生署公報第30卷19號28頁
相關法條:藥害救濟法第7條 (89.05.31)
主旨:公告藥害救濟徵收金繳納期限。

公告事項:

  1. 自九十年起,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應依藥害救濟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申報前一年度銷售額及相關資料(蓋有稅捐稽徵機關收執章之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聯影本),並依其前一年度藥物銷售額之千分之一,繳納徵收金至本署藥害救濟基金。
  2. 非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仍應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署報備。
  3. 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無前一年度銷售額資料者,應就其當年度估算之銷售額繳納徵收金。估算銷售額與實際銷售額有差異時,應於次年度核退或追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