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害救濟的給付標準有哪些種類? (2009/05/25)
藥害救濟的給付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依藥害救濟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障礙是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訂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的情形;同時依第六項規定,衛生署公告適用藥害救濟法之嚴重疾病,限於因藥物不良反應致危及生命、導致病人住院、延長病人住院時間,須作處置以防永久性傷害者。
2承辦藥害救濟業務的單位為何?聯絡方式為何? (2009/05/25)
承辦單位為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本會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0年9月24日准予登記在案,其主要業務即接受衛生福利部委託專責辦理藥害救濟相關業務,聯絡方式為: 地址:10092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10樓 藥害救濟諮詢專線:(02) 2358-4097
3我的父親因為使用藥物導致死亡,經由訴訟法院判定醫師及醫院有明顯的醫療疏失,請問我還可以提出藥害救濟的申請嗎? (2009/05/25)
藥害救濟的對象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造成的嚴重疾病、障礙或死亡之受害者。本案例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於有明顯的醫療疏失,且有法律事實可推定賠償責任者,則非藥害救濟的對象。
4同事的太太自行服用朋友介紹的國外減肥藥品而不幸死亡,這樣適用藥害救濟嗎? (2009/05/25)
本案例因自行服用他人由國外(包含中國大陸)攜帶的藥品因而導致死亡,然而該藥物未經衛生署核准,在國內為不合法的藥物,不適用藥害救濟。
5朋友自行到藥局購買醫師處方用藥,因而導致肝壞死而死亡,請問適用藥害救濟嗎? (2009/05/25)
本案例中所使用的處方藥品是患者自行購買,非由合格醫師所開立的,故不適用藥害救濟。
6不管什麼時候發現的藥害都可以提出申請嗎? (2009/05/25)
對於藥害發生的時間,在藥害救濟法上有2個規定:
1. 自申請人知道有藥害事件發生時起的3年內,都可以提出申請,但若此3年間不行使請求權,則會消滅。
2. 藥害發生時間過早,也就是在藥害救濟法施行前已發現的藥害,則也不得申請;而藥害救濟法之施行日期為89年6月2日,需特別注意。
7請問我太太是越南新住民,她也可以提出申請嗎? (2009/05/25)
可以的,依據藥害救濟法的規定,只要是在醫師處方或藥師指示下使用領有我國衛生署核發許可證的藥物,不論國籍為何都可以向本會提出申請
8請問我媽媽已經70多歲了,因為泌尿道感染服用醫生開立的抗生素後,出現嚴重的皮膚過敏而住院,現在雖然已經出院,但眼睛看不清楚,我可以當申請人來替她申請嗎? (2009/05/25)
依據法令的規定,申請障礙或嚴重疾病類別的救濟,申請人除未成年或已被宣告禁治產外,都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喔! 不過您可以幫忙將申請書之相關欄位填寫清楚後,再請母親於申請人簽名處簽名或蓋章就可以了! (申請書一式兩張共有2處申請人簽名欄位)
9藥害救濟申請案受害者已成植物人,其親人不願出面申請,可由受害者之醫師提出申請嗎? (2009/05/25)
藥害救濟申請案受害者為植物人,可由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禁治產,並由檢察官指定監護人,監護人即為受害者之法定代理人,為公正人士,需為受害者爭取最大利益,此案例之醫師為醫療行為之關係人,不具有該項藥害救濟之請求權。
10除藥害受害人外,誰有資格申請藥害救濟? (2009/05/25)
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規定,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如下:
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
障礙或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